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单位 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调查,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 务所; 2、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单位。 独立董事: 张庆茂 王 旬 张锦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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