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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金运激光:关于原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星之球科技来源:金运激光2013-09-02我要评论(0)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原核心技术人员农钦

源先生、许海童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农钦源先生、许海童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

司所担任职务,离职后不再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公司认真研究分析认为:农钦源

先生、许海童先生负责的工作已进入日常维护和运营阶段,产品成果成熟定型,公

司已配备相关研发人员接替农钦源先生、许海童先生的工作,并已实现平稳交接、

过渡。同时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农钦源先生、许海

童先生将承担信息保密和同业禁止等义务,且本人承诺完全履行。其辞职不会对公

司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有的核心技术。所以公司于

2013年9月2日同意其辞职申请,离职后两人不再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

截止2013年8月31日,农钦源先生、许海童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票800,000股。

农钦源先生、许海童先生在公司上市时承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之后,其在金运激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

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其离职后严格执行在公司上市时做

出的承诺。

公司及董事会向农钦源先生、许海童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

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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