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大族激光(13.49, 0.00, 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李志坚先生于2013年12月30日交易股票时,出现短线交易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李志坚先生于2013年12月2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98,057股,成交均价为5.94元/股,成交金额582,458.58元;2013年12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34,514股(新增+存量无限售流通股),成交均价13.5元/股,成交金额465,939元,构成短线交易。本次交易产生收益22.3万元。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将于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收回李志坚先生本次交易所得收益22.3万元。
李志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李志坚先生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出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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