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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星之球激光来源:中证网2014-01-02我要评论(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大族激光(13.49, 0.00, 0.00%)科技股份有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大族激光(13.49, 0.00, 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李志坚先生于2013年12月30日交易股票时,出现短线交易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李志坚先生于2013年12月2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98,057股,成交均价为5.94元/股,成交金额582,458.58元;2013年12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34,514股(新增+存量无限售流通股),成交均价13.5元/股,成交金额465,939元,构成短线交易。本次交易产生收益22.3万元。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将于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收回李志坚先生本次交易所得收益22.3万元。

   李志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李志坚先生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出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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