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激光企业优先安排享受国债、省项目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
3、激光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一年,亿元以上项目贴息二年。
4、激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关键设备的,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购置额的20%给予补贴(上限1000万元)。
5、激光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并购额的30%给予补助(由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补助20%,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10%);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的,由省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补助,按实际并购额的5%给予补助(上限1000万元)。
6、激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按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和发行上市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资金补助,总额为900万元(省、市、园区各300万元)。
7、鼓励组建担保中心、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8、对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9、市政府对激光科技产业园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管理”,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监察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到企业检查、罚款。
10、激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款项可抵免所得税。
11、激光企业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50%研发费用可在当年所得税中予以加计扣除。
12、激光企业在对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2011版)的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抵扣进口增值税、免征关税。
13、进入激光科技产业园的激光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和税收贡献,自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由高新区给予两年全额、三年减半的财政扶持。
14、大学及研究机构在激光科技产业园内设立的激光领域的研发分支机构,其办公用房由高新区提供,必要的研发设备由省科技专项资金提供。其中,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补助30%,市科技专项资金补助30%(上限100万元)。
15、激光企业在激光产业园建立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所购置设备的有效投资,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补贴30%。同时,市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其成为国家、省级技术中心,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16、在激光科技产业园内设立的激光领域的研发机构以及投资并开工的重点企业,根据研发项目水平和投入情况,省科技专项资金和市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两至三年。
17、帮助具备条件的研发机构及企业争取国家经费资助,省科技部门、鞍山市政府予以相应比例的资金配套。
18、市政府成立高端科技人才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及工作期限签订5年合同以上的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市政府给予如下特殊政策:给予30万元住房补贴;由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研发启动资金;(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部分,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享受市级领导医疗待遇;子女就学小学就近安排,中考比照归国华侨待遇,特殊贡献的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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