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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京华激光IPO过会 发审委追问是否与浙江中烟存利益输送
星之球科技来源:中国网财经2017-09-07我要评论(0)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IPO获通过,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IPO获通过,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
公开资料显示,京华激光是一家专业从事激光全息模压制品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主要包括激光全息防伪膜和防伪纸,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97%以上。
京华激光此前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在上交所公开发行227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9108万股。
发审委会议对京华激光提出询问,公司需进一步说明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四个,
1、(1)浙江中烟及其下属企业与公司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安排;(2)公司报告期内取得浙江中烟及其下属企业业务订单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中烟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要购销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方式,与其他客户相比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和合理性,采购、销售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4)结合公司的产品技术、竞争优势和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浙江中烟及其下属企业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5)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2、(1)报告期招投标收入占比偏低、非招投标占比过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对照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公司业务承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2017年招投标占比快速上升的原因,外部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4)报告期招投标环节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风险;(5)是否对少数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3、(1)公司将收购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科技)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理由和依据;(2)收购京华科技是否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3)收购京华科技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税务违规风险。
4、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原因、用途、金额、利率和支付利息情况,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利率的确定依据,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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