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而即日起至26日是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昨日,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19年安徽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现状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也分别发布了各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其中,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昨日发布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四起案件是关于酒产品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离职员工申请专利法院判归前公司
广州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百盛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安徽艾克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艾克森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数控机床、电焊机、激光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等。
2016年5月4日,梁某某入职广州百盛公司,部门岗位为研发部、结构设计。2017年3月7日,梁某某从广州百盛公司离职,后入职艾克森公司。
2017年4月24日,艾克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激光切割机双交换工作台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艾克森公司,发明人为梁某某。
为此,广州百盛公司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是梁某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与其在广州百盛公司从事的职务相关,应认定为梁某某在广州百盛公司的职务发明。
安徽省高院二审从梁某某在广州百盛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诉争专利与广州百盛公司提交的技术图纸存在的异同,艾克森公司对专利的授权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等方面进行了论证,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应当归广州百盛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本案是员工离职后所引发的专利权争议。安徽高院没有简单依据时间性和内容相关性两个要件,直接对专利是否构成职务发明作认定,而是考察该专利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功能效果是否相同,并对两者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详尽比对,准确划定了原单位、离职员工及新单位之间权利边界。
乱用“年份原浆”赔偿古井50万元
2008年11月26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年份原浆”文字商标。2016年,“年份原浆”商标被亳州工商局认定为亳州市知名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属白酒配制企业,通过商标转让获得“皖典”注册商标。自2012年8月开始配制生产销售“皖典”牌“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和“小酒埠”牌年份原浆白酒。
合肥中院一审认为,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经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足以让消费者将“年份原浆”与古井贡酒公司联系起来,优级皖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中,在外包装及酒瓶瓶身上突出使用“年份原浆”四个字,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判决,优级皖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安徽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认定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不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涉案商标经过持续、广泛使用,已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依法保护了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在判赔数额上,考虑优级皖酒业公司的生产者地位等因素,对其判决较重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导向。
制销假冒专利产品生物制品公司被罚
2020年1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民族团结路的合肥市某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皖东制痂酊制灵抑菌剂”(规格型号为20ml/盒,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包装盒标注有“国家级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13036.1”,经查证该专利权已于2018年5月17日终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召回产品,更换包装,主动消除不利影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白酒商标侵权罚款25万元
2019年1月24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唐某某在高新区永和家园小区的出租房内存放准备销售白酒共计299瓶,因当事人无法证明来源且涉案白酒数量、品牌较多,执法人员及时联系商标权利人到场鉴别,经核查所有涉案白酒均系假冒侵权商品,涉案金额达5293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服装店售雅鹿服装一查发现是侵权
2019年2月27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商务广场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男装店,涉嫌销售侵犯“雅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36件“雅鹿”牌羽绒服,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通讯员王换吴东生记者陶伟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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