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因在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发现海通证券在保荐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天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标的金额占申请人净资产的比例计算错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邮件发送与光盘报送的反馈回复关于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二是对中国天楹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
7月30日,上交所对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陈新军、徐小明作为海通证券指定的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鑫激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创鑫激光举报信核查过程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19年7月9日,上交所收到关于创鑫激光涉嫌隐瞒董事长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爱可为等事项的举报信。7月11日,上交所发出举报信核查函,明确要求创鑫激光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举报信核查函所列的具体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就举报事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等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提交首次举报信核查回复称,举报情况不属实。在上交所要求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下,9月17日,中介机构再次提交了举报信核查函核查回复称,对蒋峰进行了第二次访谈,确认其报告期内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事实。创鑫激光与爱可为之间的交易应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经上交所查明,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在进行首次举报信核查时,仅进行了一定的常规核查,并未结合具体举报线索充分开展有针对性的核查,未重点关注蒋峰与两名爱可为历史股东均存在资金往来等异常情况。此外,保荐代表人虽然在核查过程中获取了时任爱可为项目销售负责人与创鑫激光的劳动仲裁相关证据资料,但未能发现其中包含能够证明蒋峰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录音证据,也未与该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
上交所认为,陈新军、徐小明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负责创鑫激光相关举报核查工作,未严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未能对该所明确提出的专项核查事项开展更为审慎、全面的核查,导致首次出具的举报信核查专项意见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陈新军、徐小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
(节选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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