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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锐科激光副董事长闫大鹏:完善法规体系破解科技成果产业化瓶颈

hth官方来源:证券日报网2023-03-06我要评论(0)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是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包括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或装备设置等有形...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是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包括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或装备设置等有形资产),无法顺畅赋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给技术发明人,严重影响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创新资源的极大浪费。”全国人大代表、锐科激光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闫大鹏认为,为进一步解除制约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成果转化的制度机制约束,着力破解科研人员职务成果“不敢转”、“无法转”等问题,提高高校和科研机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成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加快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闫大鹏建议加快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赋权方式、收益分配及相应的国资处置和成果转化模式,改革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当前,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科研投入的不断增加,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在承担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研制形成的有形或无形科技成果愈来愈多,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因审批周期和审批权限等诸多因素,科研团队在项目完成后尚无经费接续支持情况下,对研制出的成果,如知识产权或装置设备(多为非标件)等,常常无法及时有效处置。核心科研人员往往因专利维持和转化费、装备维护与场租费等实际发生的各类技术开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成本而产生负债,甚至陷入法律纠纷,致使科研人员投身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严重受挫。因此,在高校、科研机构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方式,快速盘活变现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维护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权益,方能充分调动其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为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赋能。闫大鹏还建议结合《公司法》的修订,引入“科研法人”制度。

  有别于现有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直接赋予高校、科研机构中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学家团队或重大科技平台独立的科研法人地位。建议通过引入“科研法人”制度,充分授予高校、科研机构战略科学家或首席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在项目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选择、科研经费管理、团队人员选聘、科研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绩效考评、薪酬福利及参与成果应用转化等市场主体活动方面的独立自主权,从顶层制度设计上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核心技术发明人的权责匹配(如人才、项目、资金、平台、收益)等方面的瓶颈问题,使科研人员有责任感和获得感,从而真正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潜力和活力。

应加快畅通协同转化机制

  闫大鹏建议进一步畅通校企合作机制。加强科技、人才、教育等资源统筹,建立健全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要素校企双向流动的协调机制、激励机制和评估机制。以知识的共享为核心和根本目的,通过构建校企人才、技术“双向流动”的交流合作和常态化运行机制,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实现校企共赢。

  “应进一步畅通国企和民企合作机制。”闫大鹏说。加强大型国企与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协同合作,以科技项目的资本合作引领大型国企和科技型民营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研发,推动民营企业加速实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培养带动民营企业逐步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尤其可在科技战略前沿等领域,畅通国有大型企业入股科技型民企的渠道机制,通过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国有大型企业和科技型民企的权益,推进国企领导干部选任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大胆改革创新,带动行业科技成果快速产业。

  闫大鹏还建议进一步畅通政企合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出台政策鼓励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引智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应用示范基地等,不断增强企业对人才、成果的承接能力,加大惠企政策推介,畅通政企互通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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