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晚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目星”,688559.SH)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公告。海目星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审核意见如下:“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指定彭立强、王楠楠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6,43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60,517,95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截至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172.65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赵盛宇,其直接持有海目星1.22%股份,并通过盛世海康、海合恒辉一号、海合恒辉二号合计间接控制公司32.5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33.75%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按发行数量上限60,517,950股计算,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控制发行人25.96%的股份,赵盛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