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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

科技、财务专业人士操盘,专门投资高质量发展、高速度增长型企业

指导价:面议

详细介绍

科技、财务专业人士操盘,专门投资高质量发展、高速度增长型企业


权益:

①.1万内送巡回城市分会场商品展示;

②.1万上送主会场商品展示;

③.3万内送会议手册内页展示;

④.3-5万送晚宴展示;

⑤.5万内5场次演讲展示机会;

⑥.10万晚宴冠名;

⑦.15万巡回城市分会场协办单位;

⑧.25万主会场协办单位,企业代表颁奖嘉宾


NO.1

创业投资企业


1
一般规定


定义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述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述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政府鼓励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备案管理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上述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管理部门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2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管理顾问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备案部门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备案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审查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规定:“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

(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3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经营范围及禁业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资金使用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规范代理业务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规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投资方式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单体投资额度限制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业绩激励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存续期限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

债权融资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4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完善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NO.2
创业投资基金
1
定义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2
差异化管理和服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3
投向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 个月;

(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
被投资企业上市后股份减持的方式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规定:“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 个月的,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 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 1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第五条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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