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指引文件草案让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员工、制造商和公众了解FDA在处理关于儿童玩具激光产品的安全问题时采取的拟议方针的一周后, FDA要求美国海关(CBP)向所有进口有形和无形激光产品,以及包括在“321条款”或非正式条目内的产品的机构发出通知。该正式要求于2013年8月12日发布,涉及激光指示器、激光瞄准镜、激光水平仪、激光显示器、激光指示器钥匙链、兽医激光产品、激光照明及类似产品。
FDA观察到,大量的激光指示器产品通过美国快递中心和国际邮件进入美国。这些产品多数作为非正式条目货物以个人使用的小批量进口,常被错误申报为“聚会灯串”、“玩具”或“手电筒”以规避CBP/FDA的审查。一些物品看起来像钢笔或像手电筒大小,FDA认为,这并不能假定这些产品的制造商已经将其设计为等于或低于强制性5毫瓦的水平限制,除非产品经过测试或与已知是5毫瓦的指示器进过主观比较。
此外,FDA还强调了激光产品在进口时进行许可审查的重要性。如果进口的这些产品符合所有的适用要求,FDA将发放许可,否则产品将被扣留和拒绝进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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