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欧盟官方发布委员会决议2014/59/EU,根据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对消费类激光产品的安全标准进行修订。该决议适用于下列两类产品:预期供消费者使用的激光产品,及预期不供消费者使用但可能会被消费者在合理条件下使用的激光产品;在产品构成中采用了激光或激光系统,在产品操作过程中接触到激光辐射。
该决议同时适用于“儿童感兴趣的消费类激光产品”,该产品具有以下特征:其外形或设计,被认为是可吸引儿童或拟供儿童使用的;有其他的特征或特性,即使不是产品的主要功能,易吸引儿童的。按照决议的要求,对儿童有吸引力的消费类激光产品,在任何使用条件下都不能对消费者的眼睛和皮肤造成辐射伤害,使用条件包括在光学仪器下长时间暴露。
其他消费类激光产品在正常使用或预期合理使用条件下,包括瞬间的偶然伤害和无意接触的情况,产品不能对消费者眼睛造成伤害或对消费者皮肤造成意外的辐射伤害。对于预期可对消费者使用带来伤害的消费类激光产品,应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水平相一致。
消费类激光产品符合性须根据欧盟当前的激光标准EN60825-1:2007激光产品安全(第一部分:设备分类与要求)进行评估,其中危险等级按照该标准进行分类。
为了提升激光可能会对儿童和周边人造成潜在危险的重视程度,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欧盟安全标准设计生产,将激光产品的功率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不能忽视产品的使用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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