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激光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相关产品也慢慢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激光危害案例时有发生,包括欧美在内的主要发达国家也愈发重视激光产品安全隐患,欧盟于2014年2月6日发布确立消费类激光产品安全规定的欧洲委员会决议,并要求相关欧洲标准应修订与之对应。
新规较原标准明确了消费类激光产品的强制性要求,确保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妥当。欧委会决议中指出,消费类激光产品,即供消费者使用或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可能会被消费者使用,装有或属于激光或激光系统,在使用时可发出激光的产品。
考虑到现行的激光产品欧洲标准仅限于对产品进行分类要求,以及相关的警告及安全要求,欧洲委员会决议特别为供消费者使用的激光产品确立安全规定,要求这些消费类激光产品在正常及合理的情况下使用时,不得令眼睛受损,或意外地损害皮肤。与此同时,欧委会决议还专门为儿童用消费类激光产品设定了特别安全规定,无论在任何使用情况下,这些产品一律不得对眼睛或皮肤造成损害,包括透过光学观察仪器长时间蓄意暴露在激光下。
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宁波地区全类产品出口欧盟共计185.91亿元,占总出口的26.16%,其中不乏激光类仪器、遥控设备、儿童玩具等激光产品。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厘清标准涉及范围。首先,除原有的提供消费者警示标识及做出安全性能说明外,应将可能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造成眼睛受损皮肤意外损害的部分产品做出改进,调整激光波长、频率等,降低产品的潜在危害。其次,针对儿童产品,企业应尽可能减少激光的使用,或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儿童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激光危害。此外,企业在激光等新型技术应用中,应合理设计、安全使用、严格控制激光辐射及暴露时间等,在产品创新的同时确保新型技术的引入安全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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