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挪威卫生保健服务部向WTO发布G/TBT/N/NOR/22号通报,拟对辐射防护和辐射使用法规做出修订,加入涉及强力激光笔(3R、3B或4级)的要求。
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挪威辐射防护和辐射使用法规(No.1380)适用于所有在挪威生产、进口、出口、转让、拥有、安装、使用、处置和拆解辐射物品的情况。新法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 新加入激光笔的定义:一个手持式激光装置,由电池或其他形式驱动,额定电压低于交流50V或直流75V,用于手持指示远处物体。
2. 将用于医疗目的的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纳入管制范畴;
3. 新法规禁止任何未经过挪威辐射防护管理局(Norwegian Radiation Protection Authority)的许可,拥有、占有、生产、进口、出口、转让、租赁、使用或出售3R、3B或4级级别的激光器。该许可证只授予:
申请人能证明激光器按照EN 60825和NEK IEC/TR 60825进行设计、分类和标识;
申请人能证明激光器按照第5条中规定的分类进行使用;
没有理由认为激光器将被误用。许可证可包括几类激光笔产品,并存在期限。
法规预计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法规生效之日起,任何按照原法规可在公众场合拥有或使用强力激光器经过许可,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设备。如未经过许可,如设备申请许可通过,也可以继续使用设备。但如果未提交申请或申请未获通过,强力激光器设备将须于2015年4月1日前上交警方。
近年来,利用强力激光笔骚扰航空器、汽车等的案例屡见不鲜,同时,强力激光笔对使用者来说也存在风险,可能对视网膜带来永久性损害导致失明。2014年央视“3.15”晚会即对激光笔产品进行了曝光,强力激光器产品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可能使得眼睛或皮肤受激光辐射,对人体造成光化学危害和热伤害,特别是对于儿童,将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2014年2月5日,欧盟官方发布委员会决议2014/59/EU,根据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对消费类激光产品的安全标准进行修订。按照决议的要求,对儿童有吸引力的消费类激光产品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对消费者的眼睛和皮肤造成辐射伤害,使用条件包括在光学仪器下的长时间暴露。其他消费类激光产品在正常使用或预期合理使用条件下,包括瞬间的偶然伤害和无意接触的情况下,产品不能对消费者眼睛造成伤害或对消费者皮肤造成意外的辐射伤害。虽然我国现行的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中也规定,玩具中的激光器产品应满足1类激光辐射限值要求。但是对于民用和演示用的激光笔产品,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标准和法规进行规范,实际使用和销售中大量的高危险性激光产品被作为普通消费品售出,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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