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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防护

光明区曝光12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深圳精研激光受行政处罚

johnny来源:宝安日报2019-01-24我要评论(0)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区公共安全攻坚战,光明区特向社会公布2018年度12月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缺失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一、粉尘企业监管典型案件

更洲五金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案例

2018年11月13日,光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更洲五金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1.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仅于2018年8月份开展了消防演练);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粉尘作业场所)和有关安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4.未制定粉尘定期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粉尘未及时规范清理;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区安监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以上合并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危险化学品监管典型案件

深圳市精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

2018年11月19日,光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精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区安监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深圳市增强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

2018年11月6日,光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增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区安监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以上合并处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特种作业人员监管典型案件

河星海绵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例

2018年11月24日,光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星海绵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1.未建立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问题,受训人数远远少于实有人数。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区安监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合并处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深圳市宇顺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案例

2018年10月6日,光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宇顺真空镀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光明区安监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合并对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光明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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