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大族激光(16.89, 0.10, 0.6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截止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分别于2003年5月23日、2003年5月22日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或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元亨光电股份(20.48, 0.08, 0.39%)有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承诺
针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元亨”)股票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事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于2013年9月2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或本人)及本公司(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所经营业务涉及LED行业的,本公司将首先通过对集团内部经营和管理进行规范、对目标市场进行明确的专属划分、设定各自的专属业务并严格遵守等方式,避免产生矛盾和竞争。其次,为彻底解决将来可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在大族元亨挂牌后,逐步将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通过拆分、转让、整合、停止经营等方式进行规范,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促进大族激光LED领域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如本公司(或本人)及本公司(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将不与大族元亨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产生竞争,则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大族元亨经营、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来规范,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承诺期限: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系大族元亨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大族元亨存在关联关系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鉴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族绿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绿能”)的业务与大族元亨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能联”)营业范围涉及LED领域但实际未从事LED业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于2013年12月23日签署了《关于避免深圳市大族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形成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措施》,承诺分别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整合大族绿能业务的方式解决与大族元亨同业竞争问题、在2014年6月30日前通过变更大族能联经营范围的方式解决与大族元亨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上述解决措施正在履行中。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买卖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期限: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离职后半年内,或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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