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许小姐向本报投诉反映,其于今年4月14日在开平某美容院做小腿激光脱毛,事后小腿皮肤出现刺痛,半小时后伤痛加剧。事发当日,许小姐到开平中心医院就诊并被医生诊断为皮肤灼伤。许小姐要求该美容院赔偿医药费,但美容院声称激光脱毛引致皮肤灼伤属正常现象,认为美容院并无责任。经过双方多次商讨无果后,许小姐向开平市消委会寻求帮助。
据了解,做完脱毛后,许小姐右小腿密布着长条状的新肉色、淡粉色的疤痕,与腿部其他部位的正常皮肤形成鲜明对比。该美容院老板也仔细察看了许小姐的伤势,承认属美容院责任,但坚持认为激光脱毛有灼伤属正常现象,并提议让许小姐到美容院涂点药膏或做疤痕修复并免费赠送一些美容项目。
许小姐表示,自己对该美容院已失去信任了,害怕再次受到伤害,便拒绝了美容院提出的解决方案。许小姐坚持要求美容院给予经济赔偿,否则将以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书通过其他途径,调查该美容院是否有相关从事激光脱毛项目的资质。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
在这种情况下,开平市消委会调解员向该美容院指出,消费者到美容院进行激光脱毛手术前,美容院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术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再由消费者决定是否接受。许小姐是在不知道术后可能出现的后果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并受到伤害的,根据新《消法》相关规定,美容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该美容院一次性赔偿给许小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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