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吉林还是河北、山西,文件中纷纷将百兆瓦的电站指标用于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各省的政策规定似乎与能源局的政策倾向出现了偏差,颇有些耐人寻味。根据8月初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为主要建设模式,不具备建设村级电站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上述各省下发的文件却又把指标都给了集中式电站,莫非以上地区均“不具备建设村级电站的条件”?
不过总体上看,政策均向光伏扶贫方面倾斜,根据各省政策及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可知,各地专用于光伏扶贫电站的指标分配如下:河北省1GW、山东省0.5GW、河南省0.9GW、江西省0.5GW、湖南省0.5GW、湖北省0.5GW、云南省0.5GW、广东省0.5GW,加上最近山西省0.8GW及吉林省0.5GW,10个省份加起来的规模指标已达6.2GW。光伏扶贫电站所获的政策支持由此可见一斑。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主要模式
在国家能源局及国务院扶贫办8月下发的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的相关通知中规定:“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为主要建设模式,村级电站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单个村级电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另规定“今年将把未来3年村级光伏电站的指标一次性下达完毕”,因此有业内专家表示,“《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将成为“十三五”时期光伏扶贫的主要模式。”
据悉,光伏扶贫村级电站建成后,由县级统一运营管理,但电站产权及其收益权归贫困村所有,即项目建成验收后产权移交贫困村,电站收益全部打入贫困村集体账户,具体管理办法则由相关扶贫部门另行制定。
实践表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最行之有效的光伏扶贫模式,能实现精准扶贫、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双赢”。一方面,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属于村集体,有利于协调建设用地。同时,电站规模较小,初始投资少,建设用地面积小,村集体和企业面临的压力也小。另一方面,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上网要求相对较低,现有电网基本能满足电力上网需求,即使需要进行电网改造也相对容易。最重要的是,政策明确,村级电站产权属于村集体,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归村集体、农户所有,解决了贫困村无集体经济收入的问题。
集中式电站是补充且限定更多
除了侧重村级电站的建设,能源局和扶贫办联合下发的通知中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规定得更为详细,“不具备建设村级电站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但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入股、按股分成的资产收益模式建设,发生光伏限电问题的省份不安排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元,总受益户数与总建设规模的匹配关系为村级电站每户对应5-7千瓦,集中式电站每户对应25-30千瓦。”
对于村级电站,国家能源局和扶贫办根据各省(区、市)光伏扶贫要求,确定脱贫攻坚期间各省(区、市)村级电站建设规模,并于2017年一次性下达。对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分年度分批下达规模,并纳入各省(区、市)光伏发电年度总规模统筹考虑。
除上述规定外,集中式电站的建设过初审后还需国家批复。“各级初审通过后,有关县(市、区)可对实施方案中初始投资、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已落实的300千瓦以下的村级小电站提前开展建设。集中并网扶贫电站须待国家批复实施方案,规模单独下达后方可实施。”
对集中式电站要求较多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集中式电站需占地较多,因此存在土地资源浪费的潜在风险;二是大容量的光伏电站由多台变换装置组合实现,这些设备的协同工作需要进行同一管理,目前这方面技术尚不成熟。
小结:
8月已经过去,根据下发的各省扶贫通知要求,各地区需根据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当地建设任务,并将相关材料会同扶贫主管部门初审后于8月31日之前上报到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由此可知全国光伏扶贫规模及建设任务应正处于汇总过程中,对于能源局及扶贫办进一步的规划要求,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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